男子因同性恋曝光生怨恨火烧派出所?男子为什么要烧派出所呢?原来男子暗恋的对象是警察“帅哥”。据了解,男子曾多次写信给“帅哥”表达爱意不成,暗恋多年后曝光此事,在当地落下了“同性恋”的话柄,男子认为是“帅哥”把他的求爱信外传出了他的丑,于是对“帅哥”产生了仇恨,深夜潜入“帅哥”所在单位放火烧毁车库财物,以示泄愤报复出气。该男子最终为自己愚蠢的冲动的行为买单。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同性暗恋遭曝光生怨恨
该男子姓伍,融安县大良镇人,是一名“80后”乡村青年。2004年时,已经23岁的伍某喜欢上了在该镇木检站工作的一名年轻男子,暗中产生了爱慕之心,于是他写信向该男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一厢情愿使他的丘比特之箭落了空,但他并不气馁不放弃。
2006年,伍某通过村民了解到他所喜欢的男子实为当地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于是他再次通过书信的方式向该男子表达爱意,结果鸿雁传书仍是石沉大海。
转眼间到了2012年,当地大多数人都知道了这件事,开始传闻伍某同性恋一事,不经意间伍某在当地出了“名”成为“名人”,他的“雅事”成了人们日常茶余饭后的谈资。真是“好事不留名,丑事传千里”,此事曝光后,伍某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伍某怀疑是他喜欢的男子把他的求爱信外传,导致大家知道了他是同性恋的这一事实,于是他开始对这名男子及其所在单位产生了深深的仇恨,心里始终放不下这件事,一直伺机泄愤报复解恨。
一怒之下火烧派出所泄愤
2015年6月7日晚23时许,伍某回想到往事后恼羞成怒,于是前往当地派出所伺机报复。次日凌晨2时许,为泄愤报复解恨,气昏了头脑的伍某做出了一个惊人之举,他在当地派出所围墙外附近寻得木板、塑料纸张等助燃物,通过未上锁的后门进入派出所大院的车库内,用打火机将纸壳箱、塑料瓶等助燃物点燃,看到大火熊熊燃烧起来后,他才从原路离开了派出所。当时正在大良街摆烧烤摊的一个体老板看见斜对面的派出所大院着火了,面里正冒出一股股浓烟,火势很大,马上打电话报警,一会儿消防车就赶到现场灭火,在消防官兵和当地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下,大约半小时后大火就被扑灭了。
这场大火将派出所车库内的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经融安县价格中心鉴定,派出所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406元。
公安机关从派出所的监控视频查找线索,证实这场大火是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放火烧的。从视频画面看,放火人是一名男子,年龄大约30多岁,身高大约160公分,身材比较瘦小。2015年6月8日凌晨1点40分左右,该男子抱着一些易燃物品从派出所后门进入到派出所的车库,过了一会儿该男子走出车库,不久车库就着火了。从监控视频录像倒查还证实,2014年时,该男子曾仍石头砸派出所的视频探头。
经过公安机关的认真排查,该男子是当地村民伍某,2015年6月11日22时许,伍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审讯,伍某对放火烧派出所车库的事实供认不讳。
伍某的父亲和当地村民均证实,伍某平时经常故意躲开别人,与人接触不多,其精神状态很糟糕,有时候清醒有时候又胡言乱语。
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在医学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正处于发病期;伍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他作案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伍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3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察机关认为,伍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放火烧派出所车库,将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派出所位于大良镇中心位置,周围是居民区,从车库的四至界限看,车库的北面邻接邮政局,东面邻接派出所办案区,大火有危及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影响和危害较大。伍某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应当以伍某犯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伍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他辩解称:因为派出所中有一个人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就想烧那些东西出出气,让他难受。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因“爱”生恨,为对他所谓的“爱人”泄愤报复而故意放火烧毁“爱人”所乘用的车辆,犯罪对象指向明确,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4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伍某犯放火罪不当,应予纠正。伍某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
伍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伍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无前科,鉴于上述情节,建议对伍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伍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雨伞、打火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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