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6 11:3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误导了消费者,故将销售者、生产者及广告代言人徐静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货款783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江中猴姑饼干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药品,厂商却大打“养胃”牌,在广告中明示或暗示猴菇饼干对胃病的功效,的确可能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对“养胃广告”较较真是应该的。
除了猴菇饼干,还有不少食品在走“养胃”路线,对此,消费者、监管部门、法律都该较较真。《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格讲,普通食品的“养胃广告”在原则上违背了这一规定。
“养胃”概念模糊难界定
有专家表示,如果从细节上探究,“养胃”的概念非常模糊,法律对“养胃”的具体含义、标准、定性和评价缺乏明确规定,且“养胃”并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27项保健食品功能范畴,“养胃”等用语也不是专业的医疗用语。可以说,“养胃广告”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法律对“养胃广告”较真是消费者较真和监管部门较真的前提,立法部门、政府有必要用法律法规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养胃广告”的性质(合法或违法)、禁忌内容与形式、边界、范围和责任,给“养胃广告”套上法律笼子,使生产经营者在广告营销时看清底线,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使监管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需要对“去火广告”“清肺广告”“补脑广告”“壮阳广告”等形形色色的食品功效广告较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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