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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史也不能拒保 个人税优健康险办法出炉

[摘要]昨日(8月2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办法》表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

昨日(8月2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办法》表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是介于基本医保和纯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政策性产品。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若购买此类保险,个税缴纳的基数,是在扣除保费之后的收入基础上进行。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门即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据了解,为确保个人税优健康险平稳实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城市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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