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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公交急刹车致半身麻痹?今年10月份,32岁申女士由于公交车司机的急刹车,造成脊柱骨折了。
公交车已经成为了外出的主要交通工具。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应该向谁索赔呢?应该怎么赔偿呢?
公交急刹车致半身麻痹
10月30日早上8时38分,32岁的申女士搭乘番禺146路公交车,从番禺洛涛南区站上车往星河湾方向。
当公交车行驶至上漖站时,后排有人下车,于是申女士快速走近空座位。
就在这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她的身体直接往前面扑倒,趴在乘客身上。
最后经医院检查,脊椎猛的弯曲,造成了前两节错位。脊柱骨折了。
公交车已经成为了外出的主要交通工具。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应该向谁索赔呢?应该怎么赔偿呢?
坐公交受伤如何维权?
根据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因急刹车受伤的,可以向公交车公司请求赔偿。 大家应注意,乘坐公交车,应该要站稳扶好,避免受伤!不小心受伤后要及时报警,明确责任以便索赔。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
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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