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一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据了解,这位妈妈是东莞某公司的企业员工,在2012年6月产下一子后,她每天都会回家哺乳1小时。后来公司可能考虑到这一问题,专门在厂里设置哺育室不过这个所谓的哺育室却是搭建得十分简陋,可以用四面透风来形容,根本谈不上半点隐私性。所以该女子就提出申请要求回家哺乳,可没想到的是,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此大为不满。
吕小姐不接受公司哺育室,并非对公司此举不满,而是因为公司为其设置的哺育室在多方面不达到要求。吕小姐称,公司的哺育室不禁缺少窗帘、门锁,甚至还缺少必要的哺育设施。最终吕小姐拒绝在公司哺乳,并与公司发生争吵,2013年,公司将其解雇。
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没有人性,连基本的要求都达不到这不是为难人家吗?孕妇们又如何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叫?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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