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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振高中跳楼事件

[摘要]萧振高中跳楼事件?经历过高考或者是已步入社会的人清楚,高考并不是完全决定人的医生,在挑战面前,大家仅需负责精彩,上天自有安排。 话说人生中有很多比高考更无能为力、更困难的事,高考只是人生一个小小的坎儿,不必太在意。学生跳楼,该学校有责任吗?...

萧振高中跳楼事件

  萧振高中跳楼事件?经历过高考或者是已步入社会的人清楚,高考并不是完全决定人的医生,在挑战面前,大家仅需负责精彩,上天自有安排。


  话说人生中有很多比高考更无能为力、更困难的事,高考只是人生一个小小的坎儿,不必太在意。学生跳楼,该学校有责任吗?


  事件回顾:


  萧振高中高三学生上课跳楼画面曝光:面带微笑


  2014年3月13日晚上,浙江省温州平阳萧振高中发生高三学生跳楼事件,教室里的监控器记录下了当时的情景。从当天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学生原本在安静的教室里面学习,也有老师在场。突然一名男生快步跑到窗口跳了下去,原本安静的环境瞬间混乱。跳楼男生当场死亡。


  法邦时评:


  学校无需负责


  学校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学校的违法行为,便不会发生学生受害的事实,也不存在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学校的过错是通过学校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没有违法行为的出现,即使学校有潜在过错,也无法追究学校的侵权伤害责任。


  学校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即校园损害事实的存在,指的是学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出现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相互关联性,换句话说,若某一学生受损后果是由学校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则二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你怎么在解放前跳楼了


  @剑花烟雨江南波:跳之前发出一声怪异的笑声。


  @大道的漫话:疯狂而又变态的教育,政府和家长都是罪魁祸首!


  @杭州城那点事:孩子,马上就要高考了,高考完就解放了,你怎么在解放前跳楼了!?一起为你祈祷,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曾读过高三。


  结语:


  所以,该高三学生跳楼,学校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负责的。首先,学校没有违法侵权行为,如果只是过度教育,把孩子搞得学习压力大,但这不属于侵权行为。学生权益受损是学生自己没有调节过来。所以,萧振中学可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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