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0 10:2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为了赚钱过年,广东遂溪俩90后女孩自制氢气球卖。因为气筒突然爆炸,造成韩某兰当场死亡,年仅23岁。
随后,死者父母告上法院,以韩某兰是雇员为由,要求另一女孩赔偿巨款。最近,遂溪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情:合伙制氢气球,不慎引发爆炸
据了解,2013年底的某一天,被告余某英与受害者韩某兰闲聊中决定经营氢气球生意赚钱过年,为此两人于2013年12月24日一起在遂城镇中山路各自租了一间房,租金、水电费等均自负。两人自2013年12月25日就开始各自出售他人已打好气的氢气球,从取货、到出售都是分开进行的,盈利亏损自负。进行三天后,双方觉得无利可营就决定去购买相应设备回来自己制造氢气球再出售,以谋取更高利润。
被告在网上找好卖家后,两人于2013年12月30日一同前往湛江市赤坎区陈屋港购买制造氢气球的设备,其中包括一瓶氢气(400元)及制造氢气的原料(55元)及一些气球、绳子等共2230元。当时售货的老板还教了使用这些设备的方法。之后双方就将这些设备放置在韩某兰的出租房内。第二天下午两人就开始在韩某兰的房间里用这些设备和原料制作氢气球,所制作的氢气球成品也全部堆放在其房间里。由于元旦期间生意较好,双方后来在被告的介绍下还雇佣了杨某丽,工钱按件算,包三餐。
2014年1月1日傍晚18时左右,被告余水英、杨某丽及韩某兰3人在被告的房间吃饭时,韩某兰的电话响了,她回去她房间接听,不久发生爆炸事故,导致韩某兰死亡。
判决:死者家属获赔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生命权纠纷案件,被告与受害者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两人之间依法形成了事实合伙关系。受害人及被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定非法制造氢气,且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应尽注意自身安全并相互提醒关照的义务,但双方均未能尽上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韩某兰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爆炸死亡,且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过失情形,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受害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者本人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遂作出判决,限被告赔偿死者父母各项费用人民币12452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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