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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设“限制区”限制活禽交易

[摘要]15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省政府安排,当天下午广东省食安办会同省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等部门对该《办法》及配套规范进行了...

  15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省政府安排,当天下午广东省食安办会同省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等部门对该《办法》及配套规范进行了现场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完善《办法》配套规范,在省政府部署下,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制定和出台《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活禽市场建设指南》、《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以上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简称“一令三规范”。

  其中,《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对家禽屠宰厂(场)选址、设置基本条件、主体责任、备案管理等进行规定。《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对活禽批发、零售市场的选址、基础设施、经营设施以及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要求作了规定。《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规范我省生鲜家禽上市的加工经营行为,防止生鲜家禽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污染,确保生鲜家禽食品安全。

  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是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需要,对强化家禽经营的源头治理,规范家禽经营市场秩序,推广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提供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保障;二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需要,可有效地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及周边卫生状况,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城市形象;三是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通过改变传统家禽经营方式,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家禽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了解,根据《办法》,“市场档口卖剩的家禽要当天宰杀,防止过夜后流失”。这也意味着广东部分市场将无“隔夜活鸡”。

  焦点解读

  焦点1

  不得新设活禽批发市场

  可设1至3个活禽零售市场

  根据第一章的规定,《办法》使用对象为广东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到的活禽经营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需要,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采取这一措施。

  《办法》规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不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至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办法》也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焦点2

  活禽必须宰杀后带出市场

  临时休市期间禁活禽交易

  《办法》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规定了活禽经营管理制度,规定了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与建设标准、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经营者的义务等,规定建立活禽宰杀出场、零售市场当日零存栏、清洁消毒与一月一休市和临时性休市等制度。

  其中,《办法》规定,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进入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则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经营者每天收市后,要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规定,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根据《办法》,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计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

  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办法》同时规定,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后方可销售。

  焦点3

  休市期间活禽交易将罚款

  市场开办者最高罚5万元

  《办法》第三章(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了生鲜家禽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四章(安全风险防范)规定了各部门在检疫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疫情监测和控制、联合执法等方面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内容,《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限制区制度、休市制度、清洁消毒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如《办法》明确,如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或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还将由相关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如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也将面临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拒不改正还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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