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03 14:5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离婚后前妻拿孩子的探视权来磨心。夫妻俩人离婚后,儿子判给了前妻黄女士。
男方朱先生因工作调动来到深圳并定居,探视孩子十分不便,因此他希望每年能将孩子接到深圳与其共同生活,暑假期间30天,寒假期间15天,但遭到了前妻的反对。近日,朱先生赶回湘潭,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儿子的探视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每年暑假期间朱先生有权将孩子接至深圳共同生活20天。
三年前,朱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3岁的儿子交由黄女士抚养并承担所有费用。离婚后,朱先生及家人定期去幼儿园看望孩子,黄女士一家从未阻拦。后来,朱先生调动到深圳工作并定居,双方因儿子的探视权再起波澜。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庭上,黄女士称,双方协议离婚时,确实未就探望权进行协商,但当时朱先生声称一生一世都不会再来看望儿子,让她非常伤心。所以,她并未要求朱先生负担抚养费用。黄女士称她并不反对男方探视孩子,但要求按照之前的探望方式,由朱先生到小孩学习成长的处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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